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各类涉外活动,服务师生国际化工作需求,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国际化工作作通知如下。
一、邀请外宾来校访问、讲学和工作
1.邀请外宾来访。邀请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来校访问的,须至少提前2个月将来访人员、事由等信息向国际处、港澳台办(以下简称国际处)报备,并制定《浙江财经大学外宾接待计划》。向外宾发放邀请函应遵循对等原则,经国际处审核后签发。邀请外方校级领导的由对应校级领导签发,邀请外方院级领导的由对应院级领导签发。(见附件工作流程1)
2.邀请境外专家讲学。邀请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来校开展讲座、学术报告、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须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通过学校一站式网上服务大厅申报,由国际处会签、党委宣传部审批。邀请境外高校专家来校短期授课的,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国际处提交办理来华邀请和访问签证(F字)手续相关资料。(见附件工作流程2)
3.聘请外籍教师。聘请外籍人员从事全职教学、科研工作的,须至少提前3个月向国际处、人事处提出拟聘人选,经学校同意后签署聘任合同,并依法办理工作许可、签证居留等手续。邀请合作办学项目外方院校来校授课的,须至少提前3个月向国际处提交办理来华邀请和访问签证(F字)手续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工作流程3)
4.外籍人员入住学术中心。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入住校内学术中心的,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学校一站式网上服务大厅在国际处或国际学院登记备案。(详见附件工作流程4)
联系人及电话:李美中 0571-86732766(短号89766)。
二、师生出国(境)
5.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应邀赴国(境)外开展90天以下的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过学校一站式网上服务大厅申报任务,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并办理因公证照。教职工赴国(境)外开展90天以上(含90天)访学的,可提前1个月申报任务。(详见附件工作流程5)
6.教职工参加涉外活动。教职工参加各类由境外高校、境外非政府组织、外国驻华使领馆举办的线上或线下形式的国际会议、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活动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过学校一站式网上服务大厅备案,经学校批准后参加。(详见附件工作流程6)
联系人及电话:姜维 0571-86731268(短号89268)。
7.学生出国(境)。在校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过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平台(http://gjc.zufe.edu.cn/)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派出。学生在读期间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在境外高校修读的课程学分可申请抵换为我校学分,同时可申请本科生出国(境)留学奖助学金和研究生励学奖励计划资助。(详见附件工作流程7)
联系人及电话:惠兰心 0571-87557053(短号88053)。
三、举办国际会议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8.举办国际会议。在校内举办与会者来自3个及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年会、研讨会、论坛等会议的,须至少提前2个月将会议相关资料提交国际处,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审批。(详见附件工作流程8)
联系人及电话:姜维 0571-86731268(短号89268)。
9.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项目的,应于每年3月1日或9月1日前将可行性报告、合作协议等申请材料提交国际处,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审批。(详见附件工作流程9)
联系人及电话:惠兰心 0571-87557053(短号88053)。
四、签署涉外交流合作协议
10.签署涉外交流合作协议。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或与国内第三方机构签署涉及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协议的,须通过学校一站式网上服务大厅填写《浙江财经大学涉外交流合作协议签署申请表》,并将拟签署协议中外文文本提交国际处、法务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涉外合作协议的签订主体应遵循对等原则,以学院为签约主体的合作协议由对应院级领导签署,以学校为签约主体的合作协议对应校级领导签署。(详见附件工作流程10)
联系人及电话:陈慧瑶 0571-87557187(短号88187)。
五、与境外非政府组织
11.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与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社会组织开展合作的,须至少提前2个月通过学校一站式网上服务大厅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邀请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校临时活动的,须至少提前3周通过学校一站式网上服务大厅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详见附件工作流程11)
联系人及电话:姜维 0571-86731268(短号89268)。
六、港澳台交流
12.举办港澳台学术会议。在校内举办与会者来自港澳台地区的研讨会、论坛等会议的,须至少提前2个月将会议相关资料提交港澳台办,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备案。(详见附件工作流程12)
13.聘请港澳教师。聘请来自港澳地区人员从事全职教学、科研工作的,须至少提前2个月向人事处、港澳台办提出拟聘人选,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后,签署聘用合同。
联系人及电话:陈国雄 0571-86732799(短号89799)。
国际处、港澳台办将一如既往为全校师生提供周到服务。有任何工作建议和意见的,欢迎关注致电0571-86732628(短号89628),或关注“浙财大国际处”微信公众号后,点击“更多信息—我要留言”窗口反馈。
附件:工作流程汇总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